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法院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也不断增多,诉讼离婚逐渐成为终止婚姻关系的重要方式。为了更好地发挥法院在解决离婚纠纷、稳定婚姻关系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我国从立法层面不断完善婚姻制度,其中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为《民法典》)首次确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另一方面,我国从司法层面大力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制改革,以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只能作用,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从各传媒报道和实证调研来看,法院解决离婚纠纷的社会效果还不理想,与满足社会的需求和公众的期待还有一定距离。今天,笔者将主要围绕婚姻家事类案件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几个问题予以分析论证。
一、实体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① 自然人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一是,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 二是,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共同财产。
② 自然人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3. 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5.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处理时,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
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可根据双方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由一方向对方给予补偿。
7.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仍应负连带责任。
8.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出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9.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二)子女抚养问题
1. 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2019年修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认定。
2.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八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
3.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依照《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4.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个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个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子女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
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意见,人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5.已逾 18 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三)同居、事实婚姻问题
1.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2.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
不予支持。
二、关于程序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后,第三人是否能以该调解协议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再审?
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 2001 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双方必须补办登记,否则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障。
5.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7.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8.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原《婚姻法》第46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此“一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注:原《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现参照《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近年来,围绕婚姻家事类的法律需求逐年增加,离婚纠纷的增多,一方面是因为近年来我国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尤其在农村地区,离婚率有较大幅度的攀升,部分地区甚至一度出现离婚潮现象;另一方面是因为离婚纠纷的当事人以青年人为主,发生纠纷后他们倾向于直接诉诸司法。婚姻家事类案件涉及争议类型多样复杂,感情、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以及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因素均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通过研究基层法院离婚纠纷解决实践可以发现,法官解纷行为具有较强的效率导向和风险规避导向,这既是因为法院内部的部分管理措施和司法政策催生出法官的“求快”和“求稳”心理,也是因为婚姻关系的快速变迁与婚姻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挤压给离婚纠纷解决带来了过多挑战与过重压力。
笔者认为,认真厘清纠纷关系,夯实法院解决纠纷的社会基础,发挥社会自身在稳定婚姻关系方面的主导作用,多方努力、多方配合,将大幅提升离婚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
作者简介:
李沂桐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6201201911096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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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1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精通刑事辩护、商事纠纷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