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润大讲堂丨本期开讲题目:骗取贷款罪涉及的合同效力

2021-09-18来源:

2021年9月18日下午,我所“西润大讲堂”如期举行。本期开讲题目是骗取贷款罪涉及的合同效力,由我所兼职律师高岩主讲,我所律师除开庭之外均参加了学习。高岩律师任职兰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

高岩律师选取典型案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与在座律师共同讨论学习。

骗取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民法典》无效合同判断关联法条

     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此次学习过程中,在座律师积极交流、讨论,学习氛围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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