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认定》专题讲座

2021-08-09来源:

      2021年8月6日下午,我所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认定》专题讲座,由马媛律师主讲,我所大部分律师参加学习。

     马媛律师从业主委员会概述、法律体系、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业主委员会行政备案的性质五个方面并结合案例展开讲述。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马媛律师的讲解既有深度,又有广度,为在坐律师今后办理业主委员会相关业务提供专业指导。

     马媛,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6201201711250322,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现为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办理多起涉案标的巨大、案情复杂的行政争议、民商事纠纷案件。

     擅长领域:土地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纠纷等各类行政争议案件、房地产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等各类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婚姻继承纠纷等。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工作态度严谨、认真负责,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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