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侦查阶段,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可以提,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原因是实践中被害人的文化程度和法律素养,千差万别。如果是受教育程度低或文盲,应当允许其口头提出赔偿要求,侦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但,从社会发展和当前实际来看,书面提出也有好多优点,也是大势所趋。至于打印或手写,悉听尊便,只要能看清明其意即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个不能搞一刀切。这一点目前执行情况基本上还可以,个别地方要求必须是书面的,有商榷之处。
关于民事赔偿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允许被害人根据案情变化和进展,对其赔偿请求进行变更,包括主体、数额、标准等。原因在于由于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属性和特点,这类案件集刑事和民事于一身,二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加之,实践中往往先刑后民,办案有个过程,有的案件办案期间也许很长,案情前后也有变动,诸如在逃被告人归案、当地赔偿标准的调整等等,这些有时候不会以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说不变是常态,变是非常态。不管是啥态,都是诉讼代理人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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