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详解

2020-11-09来源:原创

法条链接

(选取的均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2.保障公民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国家赔偿法答本报记者问)


二、行政法规

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2.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8.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出境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复函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的通知

1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1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违法查封且未尽保管义务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1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自诉人撤诉决定逮捕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15.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撤销案件承担错误拘留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16.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未采取逮捕措施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17.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视为无罪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18.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监狱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造成死亡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19.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国家赔偿不应扣除已补发工资的批复

20.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的批复

21.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国家赔偿法》不溯及及既往的批复

22.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错误逮捕检察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2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因错误逮捕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2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由各侵权机关分别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25.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时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的批复

26.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错误执行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

27.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在刑罚执行中保外就医期间是否属国家赔偿范围的批复

28.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原判数罪再审个罪改判无罪且已执行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批复

29.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的通知(2012修订)


四、部门规章

1.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订)

2.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18修订)

 

文书格式

 

国家赔偿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用)

 

  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XXX(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国家赔偿案由),申请XXX(被申请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

  ……(事实与理由,主要是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等)。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

赔偿请求人XXX(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国家赔偿的种类

种类

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

刑事司法赔偿

民事司法赔偿

行政司法赔偿

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错误的行使了行政行为。

公、检、法错误实施了刑事手段或者错误作出了刑事裁判。

法院在民诉或行诉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本文着重对国家赔偿中的司法赔偿作出详解。

国家赔偿——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司法赔偿

一、赔偿范围

(一)人身

1.错拘案件(《国家赔偿法》第17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错捕案件(《国家赔偿法》第17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错判案件(《国家赔偿法》第17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暴力伤害案件(《国家赔偿法》第17条: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国家赔偿法》第17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财产

1.查封扣押冻结收缴(《国家赔偿法》第17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罚没财产(《国家赔偿法》第17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不予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赔偿义务机关

1.错拘案件——决定拘留的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2.错捕案件——决定逮捕的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既有错拘又有错捕的案件,由决定逮捕的机关赔偿)

3.一审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一审法院

4.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改判无罪——一审法院

5.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一审法院

6.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一审法院

7.再审改判无罪的——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


四、司法赔偿的程序


五、赔偿的种类和计算方式

1.侵害名誉、荣誉: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侵害身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3.致使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丧失: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4.造成死亡结果的: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5.侵犯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6.侵害财产权: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注:代理人在计算标准时所依据的数据,优先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如果最高法还未发布本年度国家赔偿标准,则以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年鉴》或者统计数据库为准,查询“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准备资料

一、申请书

要求大于等于四份,多少依据代理人的订卷要求而定。


二、身份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代理人委托书、执业证及公函


三、证据材料

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释放证明、无罪判决、病例等,具体材料依代理人把握。

注:国家赔偿中的司法赔偿,理论上代理人可以全权代理,委托人不用出面,实践操作中代理人应当提前打电话预约,比如检察院在控申部门预约,法院在国赔办预约,第一次立案要带委托人前往窗台刷脸立案,此后所有程序均可由代理人一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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