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答复:立案时不再必须提供被告身份证信息

2019-09-20来源:

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由于原告无法准确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致使法院不予立案,被拒之门外,可对于原告来说又很难获得被告的身份证号,针对这一现象,有网友给最高人民法院写信,反映了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9月16日对此作出了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答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如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表示,在实际中,能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其他户籍登记内容等等。信息越多,越利于确定具体的被告。

答复称,当然,原告如果在起诉阶段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一方面有利于被告身份的识别,足以使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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