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审限:
审级
诉讼程序
时限
延长
一审
普通程序
6个月
申请主体:独任审判员or合议庭
简易程序
3个月
申请期限:时限届满15日前
二审
对判决的上诉
批准主体:本院院长
对裁定的上诉
30日
批准期限:时限届满5日前
延长开庭: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